师资建设
当前位置: 首页 > 文明校园 > 教育改革深化 办学质量提高 > 师资建设 > 正文
新一轮见习教师培训启动
发布日期:2016-12-01    作者:

一、 指导思想:

认真学习教育部2008年修订的《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积极贯彻《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中小学(幼儿园)见习教师规范化培训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的要求,充分发挥学校优质教育资源,遴选指导带教教师,使本区见习教师在学校教育教学团队的浸润和指导教师带教的过程中,正确认识与适应教师角色,形成良好的教育教学行为规范,强化教育教学实践能力,让新教师获得相应的感知、体验和感悟,最终能胜任新的岗位工作。在培养见习教师的同时,又培养了教师。

二、培训对象:

2016学年师范院校或其他高等院校相关专业毕业,在我区小学首次任教语文、数学、英语、自然等学科的见习教师, 

三、培训目标:

1、培训须坚持师德为魂。学校要组织新教师学习校史、了解学校优秀教师事迹、了解学校文化,提升职业境界,为爱教育、爱学生、爱自己所教学科奠定发展的思想基础。组织优秀教师宣讲师德规范、文明礼仪、教学常规、班主任职责、学校三风(校风、教风、学风)以及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为适应教师岗位作好必须的适应性准备。

2、每学期应向见习教师推荐教育、教学理论书籍各一本。组织学习现代教育理论、二期课改理念、教育科研等相关文章。指导新教师写好读书心得、学习体会,并在读书交流活动中深化学习。

3、借助一些教学与教研比较规范有序、指导与带教力量较强、教学质量较高的教育学科教学团队,帮助见习教师完成角色体验与经验积累。初步认识课堂教学、做学生工作、担任班主任、参与学校教研活动等每一项工作的基本程序、职责与行为规范。学科指导教师要指导新教师学习学科课程标准,指导新教师听课、评课、备课、编写教案、课件制作、上课、课后反思、作业批改、学困生辅导、编制试卷、质量分析等项内容,须事前指导,事后点评,帮助新教师体验、感悟,提高能力。

4、班主任工作是学校德育的重要阵地,也是教师育德的必备能力。学校安排分管教导、年级组长、优秀班主任指导新教师学习班主任工作计划的制订、班集体建设、学生干部培养、家访、主题班会、主题活动、社会实践、学生谈心、家长会召开、评语撰写与科任教师协调沟通等。指导教师要对新教师的每项班主任工作事前进行指导,事后进行点评,使新教师在实践与反思中提高对班主任工作的感悟与能力。增强见习教师的教育教学实践经验与能力。

5、新教师见习培训结束要写见习总结,并组织见习小组交流。见习总结要求真求实,字数不少于2000字。

6、学校要组织对新教师考评。考评由学员自评、教育教学指导教师分别评价,相关职能部门认定。评价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优秀的比例掌握在见习新教师总数的四分之一左右。 

四、具体措施:

1、本期培训共计16名学员。基地学校为每一位学员配备班主任工作带教老师一名和学科带教老师一名。在一年的见习活动期间,师徒双方必须按时完成带教手册。

2、本学期,学员每周在基地学校进行为时3个半天的见习活动。1个半天的聘用学校实习活动。活动形式为学科带教2次,班主任带教1次,关联活动1次

3、基地继续沿用前两轮研发的“见习教师规范化培训的课程”,在职业感悟与师德修养、课堂教学经历与教学实践、班级工作与育德体验和教学研究与专业发展四个版块为见习教师打造适切的培训课程。本学期将进一步规范课程内容的整理与资料搜集。

4、本年度,根据区级相关工作精神,将注重基地学校与聘用学校间的互动沟通,构建两校带教师傅对学员的培训——实践——改进的带教模式,切实的为聘用学校服务,为新教师的专业发展服务。

4、基地向学员明确培训制度。规范执行出勤考核、作业反馈考核,学期业务考核等各类制度,保持学员与导师、基地学校与聘用学校的信息沟通。在第一、第二学期中各安排一次学员问卷调查,及时调整活动,提高带教质量。

5、基地为每一名学员设计一份电子档案,用以帮助学员及时、分类整理学习资料。在个别课程实施过程中,学员应保存文稿资料。每学期末,基地会对学员学习资料进行检查。

6、基地学校会外聘教育专家对见习学员进行终期考核,并将考核成绩呈报上级部分和聘用学校。

 六、培训考核:

1、新教师完成《上海市中小学见习教师规范化培训手册》一份,并提交一篇学年个人培训总结。(包括自己简历、承担任务、按照考核内容完成情况、存在问题、今后努力的方向等),2000字左右。

2、由指导老师本着关注过程,促进发展为原则填写《指导教师手册》,对见习教师的教育、教学等各项工作做全面发展性评价。

3、与区教育局、见习教师所属学校领导联手对见习教师按照相关要求进行岗位履职、学习培训及课堂教学等综合考核。




 


分享到:
相关信息
版权所有 ©上海市黄浦区卢湾二中心小学
地址:上海市复兴中路642号 电话:021-64458304
沪ICP备15052465号 沪公网安备3101010200414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