班子建设
当前位置: 首页 > 文明校园 > 党的建设加强 主体责任落实 > 班子建设 > 正文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流程
发布日期:2016-11-04    作者: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流程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黄浦区教育系统基层单位中层以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拓宽选人用人渠道,扩大民主,加强监督,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发[2014]3号)以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我区教育系统实际,制定本流程。

第二条  本流程适用于选拔任用本区教育系统基层单位中层及以上干部。

第三条  选拔任用干部坚持党管干部,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坚持民主集中制,坚持依法办事,注重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合理使用好各年龄段干部,树立正确用人导向,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

第四条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流程分为:动议、民主推荐、考察、讨论决定、任职五个程序;平职交流调整的,一般不组织民主推荐、考察。

二、动议

第五条  党工委组织科或者基层单位党组织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工作需要和基层单位中层以上领导班子建设实际,提出启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意见。

第六条  党工委组织科或者基层单位党组织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综合有关方面建议和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对校级或者中层领导班子进行分析研判,就选拔任用的职位、条件、范围、方式、程序等提出初步建议。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党工委组织科或者基层单位党组织可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研究制订干部调整工作方案:

(一)机构改革或上级组织有明确要求的;

(二)中层及以上干部职位出现空缺的;

(三)中层及以上领导班子整体结构需要优化或领导干部按规定需要交流轮岗、回避任职的;

(四)中层及以上领导班子或领导干部存在突出问题需要调整的;

(五)中层及以上干部经考核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现职或不胜任现职的;

(六)其他需要进行干部调整的。

第八条  校级领导班子和干部调整建议以及校级干部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工作建议向党工委主要领导成员报告后,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酝酿,形成工作方案。基层单位中层干部调整方案或竞争上岗工作方案,由各单位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并报党工委组织科同意后确定。

三、民主推荐

第九条  拟提拔使用的,除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外,必须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组织民主推荐,接受民意检验。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推荐结果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在一年内有效。

第十条  选拔任用校级领导干部的民主推荐工作由党工委组织科负责;选拔任用基层单位中层干部的民主推荐工作由基层单位党组织负责,民主推荐时间应提前预告。民主推荐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召开推荐会,公布推荐职位、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供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所有人员名册(按姓氏笔画为序),提出有关要求,组织填写推荐表;

(二)进行个别谈话推荐;

(三)对会议推荐和谈话推荐情况进行综合分析;

(四)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党工委书记办公会议或基层单位党(总)支部汇报推荐情况。

第十一条  会议推荐参加人员应充分考虑知情度、关联度和广泛性、代表性,一般由下列人员参加:

(一)中层以上干部;

(二)教研组长、年级组长;

(三)教代会代表、教职工代表;

(四)民主党派代表或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人数少于30人的单位,可全体参加。

参加个别谈话推荐的人员参照上列范围确定,可以适当调整。

第十二条  根据会议推荐、个别谈话推荐情况和领导班子结构需要,可以差额提出初步名单进行二次会议推荐。

民主推荐也可以先进行个别谈话推荐,根据谈话情况,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党工委组织科或基层单位党组织研究,提出初步名单,再进行会议推荐。

第十三条  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所推荐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党工委组织科或基层党组织审核符合条件的,纳入民主推荐范围,缺乏民意基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四、考察

第十四条  确定考察对象,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德才条件,将民主推荐与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一贯表现和人岗相适等情况综合考虑,充分酝酿,防止把推荐票等同于选举票,简单以票取人。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一)群众公认度不高的。

(二)近三年年度考核结果中有被确定为基本合格及以下等次的。

(三)有跑官、拉票行为的。

(四)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

(五)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影响使用的。

(六)其他原因不宜提拔的。

第十六条  校级干部拟任人选考察对象由党工委专题会议研究确定;基层单位中层干部拟任人选考察对象由基层单位党政领导班子讨论确定。

考察对象一般应当多于拟任职务人数。探索差额考察,对某些职位可进行差额考察,即确定两名考察对象,根据考察结果确定拟提名人选。

第十七条  对确定的校级干部考察对象,由党工委组织科组织考察,中层干部考察对象,由基层单位党组织进行考察。

第十八条  考察必须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岗位、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了解考察对象的德、能、勤、绩、廉等情况。

突出考察政治品质和道德品行,深入了解理想信念、政治纪律、坚持原则、敢于担当、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行为操守等方面的情况。注重考察工作实绩,深入了解履行岗位职责、身先士卒推动和服务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实际成效。加强作风考察,深入了解为民服务、勤勉敬业、奋发有为,反对“四风”等情况。强化廉政情况考察,深入了解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保持高尚情操和健康情趣,慎独慎微,秉公用权,清正廉洁,不谋私利等情况。

第十九条  考察一般需经过下列程序:

(一)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干部考察预告;

(二)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查阅干部档案和工作资料、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地了解情况;参加个别访谈、民主测评、征求意见的人员范围一般与参加民主推荐的人员范围一致,也可根据需要扩大参加人员范围;

(三)综合分析考察情况,与考察对象的一贯表现进行比较、相互印证,全面准确地对考察对象作出评价;

(四)党工委组织科或基层单位党组织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在综合分析提出评价和使用意见的基础上,集体研究提出拟任干部提名人选。拟任校级干部的,经党工委书记办公会议酝酿后向党工委会议提名拟任人选。拟任基单位中层干部的,经基层单位主要领导与班子成员酝酿后向领导班子会议提名拟任人选。

第二十条  考察校级干部拟任人选,应当就考察对象的党风廉政情况听取教育局纪检监察科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  考察拟任人选,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书档案。考察材料归入本人档案。考察材料必须写实,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包括下列内容:

(一)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

(二)主要缺点和不足;

(三)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等情况。

第二十二条  干部考察须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考察组,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并对考察材料负责。

五、讨论决定

第二十三条  干部任免方案提交会议讨论前,要充分酝酿,广泛听取有关方面意见。党工委讨论校级干部任免方案前,应听取教育局分管领导意见;基层单位讨论中层干部任免方案前,应听取单位党政班子成员意见,同时征求教育局相关业务科室意见。

第二十四条  讨论决定干部任免方案,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工委或基层单位党政会议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与会成员对干部任免事项,应该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票决制进行表决,无记名投票决定干部任免事项。

第二十五条  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党工委组织科或者基层党(总)支部负责人,逐个介绍拟任人选的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

(二)参加会议人员进行充分讨论;

(三)进行表决,以党工委或者基层单位党政会议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六、任职

第二十六条  实行领导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校级干部提拔任用,任前公示由教育局组织科负责具体实施,基层单位党组织配合实施;基层单位中层干部提拔任用,任前公示工作由各单位党组织参照本意见具体实施。

任前公示内容包括公示对象的姓名、性别、籍贯、政治面貌、出生年月、学历、职称、工作简历、现任职务、拟任职务等基本情况,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任前公示可在单位公示栏及校园网公示。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按规定程序下发任职通知,办理任职手续,组织任前谈话,宣布任职决定。校级干部公示期间群众有反映的,教育局组织科应及时调查核实并形成调查报告,由党工委根据调查结果集体讨论后做出相应决定。基层单位中层干部任前公示后的有关工作由各单位党组织参照本意见执行。

第二十七条  实行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新提拔担任校级干部的,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任前职级安排工作。

第二十八条  实行任职谈话制度。对决定任用的干部,由党工委或者基层单位党组织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指派专人同本人谈话,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要求和需要注意的问题。

第二十九条  干部任职时间,自党工委或基层党政会议决定之日计算。

七、附则

第三十条  实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记实制度,逐人建立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档案。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档案一般包括干部任用工作方案、民主推荐结果报告、考察预告、访谈记录、考察材料、干部任免审批表、征求纪检部门以及上级有关部门意见、票决结果报告、任前公示等材料。

第三十一条  选拔任用干部应严格遵照本流程。教育党工委定期对基层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对违反本流程规定的干部任免事项,责成基层单位党组织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予以纠正,并按有关规定追究主要负责人以及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  选拔任用干部必须严格遵守干部工作纪律。不得泄露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等有关情况。严禁拉票贿选等非组织活动。

第三十三条  本流程由党工委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分享到:
相关信息
版权所有 ©上海市黄浦区卢湾二中心小学
地址:上海市复兴中路642号 电话:021-64458304
沪ICP备15052465号 沪公网安备3101010200414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