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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责任风险警示制度
发布日期:2016-01-06    作者:

 

指导思想:

为了切实保障学生身心健康,积极预防和减少学生的伤害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上海市青少年保护条例》《上海市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和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原则,建立和完善依法、科学、规范、长效的中小学校安全防范体系,减少社会隐患,为学生健康成长提供制度保障。

一、安全防范责任体系

(一)学校各部门职责

1、确保校园设计、施工的科学、合理与规范。

2、制订和完善风险防范制度及重大安全事故处理应急预案,建立科学的运作机制。

3、定期检查、分析校园安全防范工作,发现重大安全事故隐患,应责令有关部门立即排除,无法排除的,应及时向上一级部门报告。

4、将校园的安全防范工作纳入《办学水平评估体系》。

5、指导、帮助学生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

(二)学校职责

校园安全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

1、制度建设及设施设备安全

1)制订各项安全制度,并将安全责任落实到人,重点场所、关键部门应有专人负责。

2)提供和使用的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应符合国家和本市的安全标准。定期对设施设备进行检查,确保食堂、教室、走廊、扶梯等部位设施、设备的安全。及时维修破损的门窗玻璃,教室、走廊等部位不应设齐眉钉。

3)严禁将校内学什么活动场地出租出借

4学校应对在校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指导家长配合学校履行监护人的职责。

2、教学安全

教师在实施教育教学活动中应做到:

1)应根据课程内容有针对性地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认真履行告知、指导、监督等职责。

2)履行岗位职责,遵守操作规程。

3)及时制止学生伤害自己或他人的行为。

4)对行为异常、体质特异的学生要进行个别教育和关心,并与其监护人沟通,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5)布置体锻活动时,应对学生进行注意事项的教育和指导。

6)发现学生携带危险品等情况,应及时告知学生负责人及孩子的监护人。

8)遵守《教师法》,严禁对学生实施体罚或变相体罚。

3、食品卫生及安全

1)认真学习国家和本市有关食品卫生方面的法律法规,严格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教育部、卫生部关于《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14号令)和《上海市学校食堂卫生管理办法》(沪卫卫监[200324)

2)向学生提供的午餐必须符合食品卫生的要求。

3)规范食品原料的采购与加工。

4)严格监测食堂工作人员的健康状况,食堂工作人员必须每天早晨接受体温测试。

5)加强对承包经营食堂或送餐企业的监督。

6)重视学生卫生工作,防止传染性疾病的传播,做好教室及学生活动场所的通风、消毒工作。

7)关注师生健康状况,对于发热、腹泻、过敏等人员,及时采取应对措施,防止群体交叉感染。

4校园外活动安全

1)事先对活动场地进行勘察。

2)制订详细活动方案(行程、集散时间及地点、食品供应、安全防护措施、带队方式、活动内容等)

3)活动前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告知家长。

5、交通安全

1)租用公交部门或符合安全标准的车辆接送学生。

2)接送时间及站点设置必须科学、合理;严禁超载、超速行驶。

3)必须有教师随车管理。

二、学生事故处理及报告

校园发生食物中毒、传染病流行、安全事故、师生非正常死亡事件后,应及时处理和报告主管教育行政部门。

1学校应根据现有条件和能力及时采取措施救护受伤学生,同时以最快方式将伤者紧急送至附近医院救治,并及时与学生家长取得联系。

2、迅速收集有关事故信息,并做好相应的记录,注意做好事故现场及有关证据的保存工作。

3学校应在事故发生后2小时内向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及与事故相关的部门报告。

4、食物中毒事件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中毒人数、中毒原因、主要症状等。传染病流行事件报告内容主要包括:首例发病时间、地点、感染人数、主要症状、卫生医疗机构的初步诊断等。安全事故及师生非正常死亡事件报告主要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伤亡人数、事故原因、处理情况等。

5、报告的信息必须是真实记录,经确认可公开发表的信息,公布事实时间、数字必须准确;事故原因要根据学校所掌握的信息公布。

6、如实向家长阐述事故经过,确定园方责任的,不得推卸。

7、公布的受伤情况以医院诊断结果为准,伤残等级以司法鉴定部门为准。

8、不清楚的事实,待有关方面调查后再公布;涉及学生及家庭隐私的,必须依法予以保护。

9、做好伤害事故及处理工作的分析、总结、存档工作。

三、安全责任警示

1、责任事故与评选先进工作结合起来

2校园应将教师是否履行教育、防范义务纳入对教师工作的考核中。

3、发学生伤害事故,学校校长、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应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有关责任人的行为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受伤害学生监护人、亲属或者其他人员,在事故处理中无理取闹,扰乱校园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或侵犯学生、教师合法权益的,学校应当报公安机关依法处理,造成损失的,可以依法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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