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举办“智慧讲坛——新秀教师在课堂”
教学研究展示活动的实施方案
各中小学、幼儿园:
为落实黄浦区“人才强区”、“人才兴教”的战略方针,深入贯彻“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思想,为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激励青年教师扎根课堂、坚守讲台、专业成长,我区教育局、区教育学院决定举办“智慧讲坛——新秀教师在课堂”教学研究展示活动,同时也为承办上海市教师学研究会推出的“新秀教师在课堂”教学展示与教学论坛系列活动做好准备。具体实施意见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选拔原则,公开选拔过程、公开选拔标准、公开监督渠道,认真选拔出“有抱负、有能力、有作为、有影响”的优秀教师;坚持“选拔与培养”相结合的原则,在培养和使用中促进发展,教育系统新秀教师参与教学研究展示活动既是荣誉,更是责任;坚持“德才兼备”的人才原则,尊重“才”,更要看重“德”,教育系统新秀教师不仅是学科专业发展的引领者,还应该是践行师德规范的示范者。
二、对象范围
1、区属范围内中小学、幼儿园的在职教师;
2、被提名推荐教师的年龄须在45周岁以下;
3、原则上必须具有高级教师职称,业绩特别突出者可放宽到一级教师职称;
4、区学科带头人、区骨干教师、区名师工作室学员可予以优先考虑;
5、特级教师等高端人才不参加此项推荐。
三、选拔人数
入选参与区级“智慧讲坛——新秀教师在课堂”教学研究展示活动的教师10-15名;选拔参与市级“新秀教师在课堂”教学展示与教学论坛系列活动的教师3名。
四、基本条件
1、师德表率:能在教育教学中自觉遵守师德规范要求,在所在团队中起到表率作用。
2、业绩突出:教育教学水平在区内处于领先地位,得到学校及区内同行与专家的认可,为学校的发展作出贡献,且在区内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3、形成特色:在教育教学中初步形成自己的风格与特色,且有一定的研究成果。
4、主动引领:能积极帮助其他教师个人或团队共同发展,取得良好成绩。
五、工作程序
(一)策划部署(2017年4月7日—4月17日)
1、制订实施方案进行动员部署。
2、报名工作在学校内进行宣传。
3、学校及名师工作室做好推荐。
(二)申请推荐(2017年4月18日—4月21日)
1、个人报名。申请人填写《参加“智慧讲坛——新秀教师在课堂”教学研究展示活动报名表》,表格一式二份(正反双面打印),并提供反映申请人2014—2016年工作实绩的论著封面及目录、荣誉证书等相关材料的复印件。
2、学校推荐。学核应充分听取名师工作室导师及各方的意见,并认真审核申请人所填写表格与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填写学校推荐意见,由校(园)长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3、统一送审。各学校将本单位提名的推荐表格和相关材料按一人一袋的办法统一装袋,所有材料务必安排专人送交黄浦区教育学院教师专业发展部(办公地址:龙华东路519号1号楼404室),联系人:周老师、林老师,联系电话:60130116,接收材料截止时间为4月21日(星期五)下午4:00,推荐表电子版同步发送教师专业发展部邮箱(邮箱地址:fazhanbu201@163.com)。
(三)材料审核(2017年4月22日—5月1日)
遴选工作由区教学研究展示活动领导小组组织实施,领导小组下设工作小组,工作小组具体负责管理工作。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黄浦区教育学院教师专业发展部。由领导小组组建评审组,评审组分学科、学段审阅申请人材料,并根据选拔条件对申请人排序,确定初步入选名单。
(四)听课面试(2017年5月2日—5月31日)
由领导小组组织专家对初选入围教师进行听课面试,以求进一步提高教师的业务素质,夯实青年教师的教学基本功,提高教学活动的质量和水平,营造浓郁的教研氛围。过程中,本着好中选优的原则,最终形成建议上报名单,并递交领导小组审核。
(五)择优上报(2017年6月上旬)
领导小组将择优确定的上报名单及相关推荐意见递交区教育局常务会议审核,形成黄浦区教育系统新秀教师上报名单,按时上报上海市教师学研究会。
五、说明
1、本实施方案由区教学研究展示活动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2、区教学研究展示活动工作小组根据实施方案具体操作。
上海市黄浦区教育局
上海市黄浦区教育学院
二〇一七年四月
参加“智慧讲坛——新秀教师在课堂”教学研究展示活动报名表
所在学校: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政治面貌
行政
职务 任职时间 现任专业技术职务及聘任时间
最高
学历 学科 类别
(√) 区学科带头人( )区骨干教师( )
区名师工作室学员( )
参加工作年月 教龄 手机 邮箱
主
要
业
绩
所
获
荣
誉
公开
教学 课题与级别 执教对象 组织单位 时间
论著
论文
发表 论著与论文名 出版社/刊物名 发表时间
项目
研究 项目名称 批准单位 实施时间
展示
活动 展示活动名称 组织单位 时间
学
校
推荐
意
见
校长签名: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初
审
意
见
负责人签名:
(盖章)
年 月 日 审
定
意
见
负责人签名:
(公章)
年 月 日
备注